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錦宗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
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
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宗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加重竊盜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其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 決議可資參照。
㈠查受刑人為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 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按修正 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足見刑法第50條修正後,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 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 行刑,尊重行為人自由選擇權,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查本案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 定其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本院自得審究。
㈡又受刑人前揭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亦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本件關於定其 應執行之刑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然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則修正後之 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 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經比較結果 ,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均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 ,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102 年1 月23日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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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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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違反廢棄物清理│加重竊盜 │
│ │書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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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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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0年8 、9 月間│90 年10月13日 │91年7 月10日 │
│ │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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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0年度│同左 │桃園地檢91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7357號 │ │偵字第18974 號│
│ │ │ │、92年度偵字第│
│ │ │ │6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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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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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1 年度訴緝字│101 年度上訴字│101 年度易緝字│
│ │ │第12號 │第2733 號 │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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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15日 │101年12月4日 │102年3月2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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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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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1 年度訴緝字│101 年度上訴字│101 年度易緝字│
│判 決│ │第12號 │第2733 號 │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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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01 年11月20日│101 年12月24日│1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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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2│
│ │第212條 │46條第4款 │1 條第1 項第4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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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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