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491號
TYDM,102,聲,3491,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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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浴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浴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浴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浴洲因受刑人即被告張浴翔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浴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 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張浴洲於民國102 年3 月25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 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應 於102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 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里○○○路000 號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住居所 ,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被告到案 函後,亦未於102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許偕同被告到案,聲 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4 紙、 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 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 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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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