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盛禮
具 保 人 馬傳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執聲沒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傳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邱盛禮犯竊盜案件,經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 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具保人馬傳華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 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 年2 月 ,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遭台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上易字第 64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並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等情,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 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 或羈押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2 年7 月31日竹縣東警 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已 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0 分時偕同受 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 之地址,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 詢表等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 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