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20號
TYDM,102,聲,1820,201310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雪琴
受 刑 人 何育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何育綸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雪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雪琴因受刑人何育綸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被告雖具狀表示其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法 院)限制出境,無法於檢察官所指定之民國102年2月19日遵 期回台接受執行云云,惟查,上海法院於101年12月5日對被 告作出限制出境決定書後,於102年1月28日即對被告作出撤 銷限制出境決定書,對被告限制出境之起迄時間為自101 年 12月5日至102年1月28日止等情,有法務部102年10月22日法 外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2013)法助台請(調 )覆字第101 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 取證回復書、上海市○○○○○○○於○○○○地區○0000 000000號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的情況說明、撤銷限制出境決 定書及限制出境決定書在卷可稽,受刑人既於應到案執行之 日前之102 年1 月28日,業經上海法院撤銷限制出境,顯無 其所稱不能到庭之事由,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 行,並經拘提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2 紙、司法警察報 告書2 紙、送達證書3 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 可稽。又被告自101 年11月21日出境後,迄今仍未入境等情 ,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已逃 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