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2年度,241號
TYDM,102,簡上,241,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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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7日
102 年度簡字第35、36、37、3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12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08 號、101 年度偵字
第129 、1044、1263、2013、5363、577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523、9757、10676 、
1158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德正被訴如附表編號1 、7 、8 、9 、13、15、16、17、19、20、22、23所示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劉德正犯如附表編號編號1 、7 、8 、9 、13、15、16、17、19、20、22、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7 、8 、9 、13、15、16、17、19、20、22、23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編號1 、7 、8、9、13、15、16、17、19、20、22、23之「主文」欄所示。其餘上訴駁回。
劉德正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2 、3 、4 、5 、6 、10、11、12、14、18、2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事 實
一、劉德正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於本件附表編號3 至編號21、編號23均構成累 犯)。
二、詎劉德正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 意,於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街000 巷00弄00號7 樓住 處內,分別於附表「時間及遊戲平台」欄所示時間,以附表 「詐欺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向附表「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 損失」欄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為附表「 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損失」欄所示之給付,劉德正因而遂行 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嗣因附表「被害人/ 告訴人 及其損失」欄所示之人遭詐騙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 警於100 年10月19日在劉德正上開住處內,扣得劉德正所有 之電腦主機1 台,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中山分局移送、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黃孔麗芬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賴東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黃友鴻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張淵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林華志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張家展分別訴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張 書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陳仁欽周心怡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連珂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曾子雲訴由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魏賢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移送、李友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鄒善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 ,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 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 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 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 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德正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相符,復 有同欄所示文書證據附卷可佐,以及被告所有電腦主機1 台 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23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撤銷部分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裝備、武器或道具,由遊戲者在遊戲 進行中,依遊戲者之能力、經驗值取得,其性質係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屬電磁紀錄。次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 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 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 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 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 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 ,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並無人類可 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核被告劉德正所為:
⒈附表編號1 、5 、7 、10、15、16、17、19、20所示犯行, 係詐取虛擬遊戲寶物、金幣或點數,揆諸前揭說明,是應構 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⒉附表編號2 、3 、4 、6 、11、12、14、18、21所示犯行, 係以佯稱販售虛擬遊戲點數、金幣或寶物之方式,詐欺上揭 附表編號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遊戲公司 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銀行帳號,而為財物之交付,被告 以詐術使上揭附表編號「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損失」欄所示 之人交付財物之犯行,是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
⒊附表編號8 、9 、13、22、23之犯行,被告係以不知情謝東 憲、張家展洪文國薛佩玲盧韋志所提供之銀行帳戶, 供上揭附表編號所示之人即魏賢益、陳建文、李友軒、莊博 仁、蔡宏仁等匯款,嗣再以提示魏賢益等匯款資訊,供不知 情之謝東憲等確認,謝東憲等人確認交易金額已如數匯入銀 行帳戶後,乃將虛擬遊戲寶物、金幣或點數移轉入被告遊戲 帳戶內,被告以上揭詐欺方式,致魏賢益等人,受有交付財 物之損失,是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㈡公訴意旨以被告附表編號1 、5 、7 、10、15、16、17、19



、2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揆諸 前揭說明,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應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 詐欺得利罪論處為當,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 、7 、15、16、17、19、20所為,係利用 不知情之金嘉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閻協成、張華 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羽芹」之第三人、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絕命○槍手」之第三人、陳偉豪前往前往「85 91寶物交易網」下標,進而提供下標資訊予上揭附表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損失」欄所示之人;就附表編號8 、9 、13、22、23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謝東憲張家展、洪文 國、薛佩玲盧韋志提供帳戶,再施以詐術,使附表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損失」欄所示人受騙匯款,代為繳納被 告向不知情之謝東憲張家展洪文國薛佩玲盧韋志購 買虛擬遊戲寶物、金幣或點數,應給付之價款,是被告就附 表編號1 、7 、8 、9 、13、15、16、17、19、20、22、23 所為,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編號3 至21、編號23所 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是被告就附表編號3 至21 、編號23所為,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就附表編號2 、3 、4 、5 、6 、10、11、12、14、18 、21所示犯行,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分別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附表編號2 、3 、4 、6 、11、12、14、18、21 )、第339 條第2 項(附表編號5 、10)之規定,並審酌被 告被告正值青壯,竟為逃避繳納線上遊戲費用,屢次向其他 玩家施以詐術,使玩家誤認而代為繳納被告自身所應負擔之 款項或交付虛擬寶物,手段惡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 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上揭附表編號「主文」欄所示所 示之刑;暨敘明本件扣案電腦主機1 台沒收之理由。核其認 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亦未指摘 附表編號2 、3 、4 、5 、6 、10、11、12、14、18、21所 示各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宣告刑)有何不當,因認此部分 上訴應予駁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對被告附表編號1 、7 、8 、9 、13、15、16、17、 19、20、22、23所示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金嘉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謝東 憲、張家展洪文國、閻協成、張華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羽芹」之第三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絕命○槍 手」之第三人、陳偉豪薛佩玲盧韋志,為附表編號1 、 7 、8 、9 、13、15、16、17、19、20、22、23所示犯行, 原審漏未論以間接正犯,尚有未洽。
⒉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0犯行,係以詐欺方式,取得劉佳瑞移 轉之虛擬遊戲金幣9 億,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原審逕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自有未洽。
㈡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所犯23罪,刑期總計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 ,原審定應執行僅有期徒刑2 年,所定應執行刑過輕云云為 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量行上訴無理由,詳下述 ),惟原審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四肢健全,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憑 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多次以 前揭手法犯本件詐欺案件,以詐得遊戲幣與現金,滿足自己 所需,除分別損害附表「被害人/ 告訴人及其損失」欄所示 人之財產權益外,更危害網路交易的安全與秩序,且被告犯 後迄未被害人或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行為實無可取,惟 念及被告對於所犯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犯行,始終坦承犯行 ,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在於貪圖小利,犯 罪手段和平,詐欺所得的利益與財物,均價值不高,犯罪所 生損害有限,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以及被告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標準如主文所示。 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本 院經衡酌上開各情,認被告所為犯罪手法相類、手段平和, 且所得利益尚屬輕微,是應執行刑仍以原審原定之刑度為妥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該刑度難收懲戒之效,不符刑罰公平原 則云云,並無理由。




四、沒收:
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附表編號1 至 23 所 示之各犯行,被告所使用與被害人或告訴人聯繫之電 話,均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故均不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 告訴人│詐欺方法 │證據 │主文 │
│ │及遊戲平台 │及其損失 │ │ │ │
├───┼───────┼───────┼──────────────────┼──────────┼─────────┤
│ 1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詐騙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99年10 月29 │ 黃孔麗芬 │○○○街000 巷00弄00號7 樓住處,利用│ 偵查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得│
│訴書附│ 日晚間10時許│ │網際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以暱稱「單│1.證人金嘉佑黃孔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表編號│ │2.損失 │戈示申777 」向暱稱為「R 靖恩」之黃孔│ 芬於警詢之證述(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2) │2.遊戲平台 │ 虛擬遊戲金幣│麗芬,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196 萬,│ 1頁至第4頁)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中華網龍股份│ 196 萬(價值│黃孔麗芬乃前往「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2.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有限公司經營│ 新臺幣3,000 │平台(「8591寶物交易網」編號897880 │ 司協查函、會員資料│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 │ 之網路遊戲「│ 元) │)開立賣場。劉德正嗣利用不知情、暱稱│ 、玩家調閱基本資料│。 │
│ │ 鑽石俱樂部」│ │「噢買尬小毛」金嘉佑,在「8591寶物交│ 證明書(第5 頁至第│ │
│ │ │ │易網」下標,復提供該金嘉佑之買家下標│ 9 頁) │ │
│ │ │ │資訊(「8591寶物交易網」編號762265)│3.8591寶物交易網頁翻│ │
│ │ │ │予黃孔麗芬,致黃孔麗芬陷於錯誤,於同│ 拍資料(第10頁至第│ │
│ │ │ │日晚間10時41分至同日晚間11時11分,將│ 15頁) │ │
│ │ │ │「R 靖恩」帳號中196 萬虛擬遊戲金幣,│二、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 │ │轉入劉德正之暱稱「單戈示申777 」帳戶│ 第93號卷 │ │
│ │ │ │內,劉德正因此取得196 萬虛擬遊戲金幣│1.黃孔麗芬於偵訊時之│ │
│ │ │ │之利益。 │ 證述(第6 頁至第7 │ │
│ │ │ │ │ 頁) │ │
│ │ │ │ │三、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25號卷 │ │
│ │ │ │ │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 │
│ │ │ │ │ (第18頁至第19頁)│ │
├───┼───────┼───────┼──────────────────┼──────────┼─────────┤
│ 2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99年12月21日│ 黃友鴻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23890 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晚間9 時50分│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ALL 硬│1.證人黃友鴻於警詢、│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許 │2.損失 │拼下去」向暱稱「ooxx」之黃友鴻佯稱欲│ 偵訊之證述(第2 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3) │ │ 新臺幣2,000 │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販賣虛│ 至第3 頁、第73頁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遊戲平台: │ 元 │擬遊戲金幣130 萬元,並提供其事先取得│ 第74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中華網龍股份│ │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國泰世│2.證人即廣徠數位科技│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 │ 有限公司經營│ │華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股份有係公司負責人│。 │
│ │ 之網路遊戲「│ │,供黃友鴻匯款,經以門號0000000000號│ 陳政凱於警詢之證述│ │
│ │ 鑽石俱樂部」│ │行動電話與黃友鴻聯繫,致黃友鴻陷於錯│ (第4頁至第6頁) │ │
│ │ │ │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4 分匯出2,000 元│3.證人甘燕婷於警詢之│ │
│ │ │ │至上開帳戶,劉德正因此取得黃友鴻所交│ 證述(第7 頁至第8 │ │
│ │ │ │付2,000 元,並以此換得虛擬遊戲點數。│ 頁) │ │
│ │ │ │ │4.轉帳交易明細表(第│ │
│ │ │ │ │ 9頁) │ │
│ │ │ │ │5.存摺交易明細(第10│ │
│ │ │ │ │ 頁) │ │
│ │ │ │ │6.IP位址查詢(第14頁│ │
│ │ │ │ │ 至第16頁) │ │
│ │ │ │ │7.通聯紀錄查詢(第19│ │
│ │ │ │ │ 頁) │ │
│ │ │ │ │8.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
│ │ │ │ │ 第22頁) │ │
├───┼───────┼───────┼──────────────────┼──────────┼─────────┤




│ 3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3 月23│ 陳世國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9398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晚間6 時50│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NOKlA5│1.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分許 │2.損失 │230 」向陳世國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幣│ 自白(第10頁至第15│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4 ) │ │ 新臺幣1,200 │,並提供事先取得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 頁、第125 頁至第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遊戲平台: │ 元 │點數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 126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華網龍股份│ │00000000號帳戶,供陳世國匯款,致陳世│2.證人陳世國於警詢之│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國陷於錯誤,委請其友人王振輝於同日晚│ 證述 │臺沒收。 │
│ │ 之網路遊戲「│ │間6 時59分以網路ATM 匯款新臺幣(下同│3.轉帳交易明細表(第│ │
│ │ 鑽石俱樂部」│ │)1,200 元至上開帳戶,劉德正因此取得│ 21頁) │ │
│ │ │ │陳世國所交付1, 200元,並以此換得虛擬│4.交易清單(第24頁)│ │
│ │ │ │遊戲點數1,500 點。 │ │ │
├───┼───────┼───────┼──────────────────┼──────────┼─────────┤
│ 4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5 月 │ 董士豪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9398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15日下午5 時│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天上人│1.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30分許 │2.損失 │間CLUB」,向董士豪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 自白(第10頁至第15│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5 ) │ │ 新臺幣2,400 │金幣,並提供事先取得遊戲公司提供玩家│ 頁、第125 頁至第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遊戲平台: │ 元 │購買點數所之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供董│ 126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士豪匯款,經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證述(第38頁至第40│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之網路遊戲「│ │話與董士豪聯繫,致董士豪陷於錯誤,而│ 頁) │臺沒收。 │
│ │ 鑽石俱樂部」│ │於同日下午5 時49分匯款新臺幣(下同)│3.轉帳交易明細表(第│ │
│ │ │ │2,400 元至上開帳戶,劉德正因此取得董│ 42頁) │ │
│ │ │ │士豪所交付2,400 元現金,並以此換得虛│4.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擬遊戲點數3,000 點(起訴書附表載為1,│ 司協查函(第43頁)│ │
│ │ │ │500 點,應予更正)。 │5.交易清單(第44頁)│ │
│ │ │ │ │ │ │
├───┼───────┼───────┼──────────────────┼──────────┼─────────┤
│ 5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5 月16│ 張淵富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23865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得│
│訴書附│ 日凌晨3 時許│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馫」(│1.證人張淵富於警詢、│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表編號│ │2.損失 │原審誤載為「FSUYRYTEWGO 」)向暱稱「│ 偵訊之證述(第12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6 ) │2.遊戲平台: │ 虛擬遊戲金幣│賽柏勒斯」(原審誤載為「賽伯勒斯」)│ 至第14頁、第39頁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華網龍股份│ 760 萬(價值│之張淵富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並│ 第40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新臺幣8,000 │以00-0000000號電話與張淵富聯繫,致張│2.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之網路遊戲「│ 元)(起訴書│淵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將虛擬遊戲金│ 司協查函(第25頁至│臺沒收。 │
│ │ 鑽石俱樂部」│ 誤載為虛擬遊│幣760 萬轉入劉德正之暱稱「馫」之遊戲│ 第34頁) │ │
│ │ │ 戲金幣780 萬│帳號,劉德正因而獲有虛擬遊戲點數760 │3.網頁翻拍畫面(第42│ │
│ │ │ ,應予更正)│萬之利益。 │ 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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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5 月 │ 呂瑞彬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9398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26日下午5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NOKlA5│1.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時許 │2.損失 │230 」向呂瑞彬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幣│ 自白(第10頁至第15│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7 ) │ │ 新臺幣1,720 │,並提供事先取得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 頁、第125 頁至第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遊戲平台: │ 元 │點數所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 126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華網龍股份│ │00000000號帳戶,供呂瑞彬匯款,經以 │2.證人呂瑞彬於警詢之│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00 -0000000 號電話與呂瑞彬聯繫,致呂│ 自白(第26頁至第26│臺沒收。 │
│ │ 之網路遊戲「│ │瑞彬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 時33 分 │ 頁背面) │ │
│ │ 鑽石俱樂部」│ │匯款新臺幣(下同)1,720 元至上開帳戶│3.交易明細表(第27頁│ │
│ │ │ │,劉德正因此取得呂瑞彬所交付1,720 元│ 背面) │ │
│ │ │ │,並以此換得虛擬遊戲點數2,000 點(起│4.交易清單(第31頁)│ │
│ │ │ │訴書誤載為1, 000點)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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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詐騙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6 月14│ 張書瑜 │○○○街000 巷00弄00號7 樓住處,利用│ 27238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得│
│訴書附│ 日下午1 時許│ │網際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以暱稱 │1.證人張書瑜於警詢、│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表編號│ │2.損失 │「ALL 硬拼下去」向暱稱為「天之傲氣」│ 偵訊之證述(第4 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8 ) │2.遊戲平台: │ 虛擬遊戲金幣│之張書瑜佯稱欲以新臺幣2,500 元購買虛│ 至第5 頁背面、第33│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華網龍股份│ 240 萬(價值│擬遊戲金幣,經以00-0000000號電話與張│ 頁至第34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新臺幣2,500 │書瑜聯繫後,張書瑜遂前往「8591寶物交│2.中華電信IP位址查詢│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之網路遊戲「│ 元) │易網」開立賣場。劉德正嗣利用不知情之│ 資料(第11頁) │臺沒收。 │
│ │ 鑽石俱樂部」│ │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於該賣場下標│3.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復提供該買家下標資訊予張書瑜,致張│ 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 │
│ │ │ │書瑜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49分至同│ 證明書、會員資料、│ │
│ │ │ │日下午1 時57分間,將其帳戶內虛擬遊戲│ 協查函(第13頁至18│ │
│ │ │ │金幣240 萬,轉入劉德正之暱稱「天上人│ 頁) │ │
│ │ │ │間CLUB」及「ALL 硬拼下去」帳戶內,劉│4.「8951寶物交易」網│ │
│ │ │ │德正因而獲有虛擬遊戲點數240 萬之利益│ 頁翻拍畫面(第19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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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1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6 月16│ 魏賢益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263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晚間6 時許│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ALL 硬│1.證人魏賢益謝東憲│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2.損失 │拼下去」向魏賢益佯稱欲以新臺幣( │ 、謝政怡於警詢之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9 ) │2.遊戲平台: │ 新臺幣1,500 │下同)1,500 元之代價出售虛擬遊戲金幣│ 述(第5 頁至第11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華網龍股份│ 元 │,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魏賢│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益聯繫,致魏賢益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2.通聯調閱查詢(第12│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之網路遊戲「│ │10時4 分將1,500 元,匯入不知情謝東憲│ 頁至第20頁) │臺沒收。 │
│ │ 鑽石俱樂部」│ │所提供之謝政怡所有於安泰商業銀行台南│3.安泰商業銀行臺南分│ │
│ │ │ │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 帳戶帳號。│ 行中華民國100 年8 │ │
│ │ │ │後劉德正再向不知情之謝東憲提示上揭匯│ 月3 日(100 )安南│ │
│ │ │ │款資料資訊,謝東憲認與其交易之買家已│ 發字第0000000000號│ │
│ │ │ │依約匯款,遂依與劉德正之約定,於同日│ 函所附開戶資料暨交│ │
│ │ │ │晚間10時13分至同日晚間10時16分間,自│ 易明細表(第26頁至│ │
│ │ │ │暱稱「七逃人阿傻」之帳戶,將其所有 │ 第28頁) │ │
│ │ │ │150 萬虛擬遊戲金幣轉入劉德正之暱稱「│4.存摺影本(第29頁至│ │
│ │ │ │ALL 硬拼下去」帳戶內,劉德正藉此取得│ 第30頁) │ │
│ │ │ │魏賢益所交付1,500 元,進而換得150 萬│5.中華電信IP位址查詢│ │
│ │ │ │虛擬遊戲金幣。 │ 資料(第32頁) │ │
│ │ │ │ │6.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會員資料、玩家調│ │
│ │ │ │ │ 閱基本資料證明書、│ │
│ │ │ │ │ 協查函(第35頁至第│ │
│ │ │ │ │ 41頁) │ │
│ │ │ │ │7.交易明細表(第55頁│ │
│ │ │ │ │ ) │ │
│ │ │ │ │8.被告劉德正於偵訊時│ │
│ │ │ │ │ 之自白(第82頁至第│ │
│ │ │ │ │ 8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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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6 月21│ 陳建文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刑案偵查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晚間10時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忍者亂│1.證人陳建文於警詢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30分許 │2.損失 │太郎」向陳建文佯稱欲以新臺幣(下 │ 證述(第1 頁至第3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0) │ │ 新臺幣3,000 │同)3,000 元之代價,出售虛擬遊戲金幣│ 頁)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遊戲平台: │ 元 │,經以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建文聯繫,│2.證人張家展於警詢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華網龍股份│ │致陳建文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時54分│ 證述(第4 頁至第9 │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將3,000 元匯入不知情張家展於中華郵政│ 頁) │臺沒收。 │
│ │ 之網路遊戲「│ │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申設之000-000000│3.存摺封面影本(第11│ │
│ │ 鑽石俱樂部」│ │00000000號帳戶。後劉德正嗣再以03-307│ 頁) │ │
│ │ │ │9068號電話,向不知情之張家展提示上揭│4.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匯款資訊,張家展認與其交易之買家已依│ 司會員資料、玩家調│ │
│ │ │ │約匯款,遂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至同日晚│ 閱基本資料證明書、│ │
│ │ │ │間11時2 分間,自暱稱「蟻天海殤君」之│ 協查函(第12頁至第│ │
│ │ │ │帳戶,將其所有虛擬遊戲金幣270 萬,轉│ 13頁、第27頁至第30│ │
│ │ │ │入劉德正之暱稱「忍者亂太郎」帳戶內,│ 頁) │ │




│ │ │ │劉德正藉此取得陳建文所交付3,000 元,│5.通聯調閱查詢單(第│ │
│ │ │ │並以此換得270 萬虛擬遊戲金幣。 │ 20頁至第26頁) │ │
│ │ │ │ │6.交易明細表(第33頁│ │
│ │ │ │ │ ) │ │
│ │ │ │ │二、100 年度偵字第 │ │
│ │ │ │ │ 3331號卷 │ │
│ │ │ │ │1.證人張家展於警詢之│ │
│ │ │ │ │ 證述(第17頁至第18│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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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6 月22│ 劉明哲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刑案真查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得│
│訴書附│ 日下午3 時許│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拼下去│1.證人劉明哲於警詢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表編號│ │2.損失 │」向劉明哲佯稱欲以虛擬遊戲金幣交換遊│ 證述(第1 頁至第2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1) │2.遊戲平台: │ 數量不詳之遊│戲點數,經以00-0000000號電話與劉明哲│ 頁)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淘金娛樂股份│ 戲點數(價值│聯繫,致劉明哲陷於錯誤,將其以新臺幣│2.遊戲點數序號單與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新臺幣3,150 │3,150 元購買、數量不詳遊戲點數認證碼│ 票(第3頁至第4頁)│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之網路遊戲「│ 元) │告知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劉明哲所有│3.證人康哲豪於警詢之│臺沒收。 │
│ │ 淘金城」 │ │數量不詳之遊戲點數利益。 │ 證述(第7 頁至第9 │ │
│ │ │ │ │ 頁) │ │
│ │ │ │ │4.淘金成會員資料(第│ │
│ │ │ │ │ 11頁) │ │
│ │ │ │ │5.通聯調閱查詢單(第│ │
│ │ │ │ │ 12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 │ │二、100 年度偵字第 │ │
│ │ │ │ │ 3567號 │ │
│ │ │ │ │1.證人劉明哲於偵訊之│ │
│ │ │ │ │ 證述(第23頁至第2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三、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25號卷 │ │
│ │ │ │ │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 │
│ │ │ │ │ (第21頁至第22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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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詐騙時間: │1.被害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7 月3 │ 林華志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26376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凌晨2 時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DoIIar│1.證人林華志於警詢、│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2.損失 │」向林華志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幣56000G│ 偵訊之證述(第3 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2) │2.遊戲平台: │ 新臺幣7,200 │及遊戲寶物,並提供事先取得遊戲公司提│ 至第5 頁、第42頁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茂為歐買尬數│ 元 │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43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位科技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林華志│2.交易明細表(第8 頁│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限公司經營之│ │匯款,經以00-0000000號電話與林華志聯│ ) │臺沒收。 │
│ │ 網路遊戲「聖│ │繫,致林華志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凌晨2 │3.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 │
│ │ 魔之血」 │ │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7, 200元至│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
│ │ │ │上開帳戶,劉德正因此取得林華志所交付│ 7 月25日茂為法字第│ │
│ │ │ │7,200 元,並以此換得虛擬遊戲點數9, │ 000000000 函暨所附│ │
│ │ │ │000 點。 │ 會員基本資料(第13│ │
│ │ │ │ │ 頁至第14頁) │ │
│ │ │ │ │4.通聯調閱查詢單(第│ │
│ │ │ │ │ 15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 │ │二、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25號卷 │ │
│ │ │ │ │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 │
│ │ │ │ │ (第19頁至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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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7 月3 │ 賴東昇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9398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下午4 時53│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非常搶│1.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分許 │2.損失 │手」向暱稱「國道毒瘤」之賴東昇佯稱欲│ 自白(第10頁至第15│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3) │ │ 新臺幣1,200 │以新臺幣(下同)1,200 元之代價販售15│ 頁、第125 頁至第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遊戲平台: │ 元 │0 萬之虛擬遊戲金幣,並提供事先取得之│ 126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華網龍股份│ │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 │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有限公司經營│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3170330號帳戶,│2.證人賴東昇於警詢 │臺沒收。 │
│ │ 之網路遊戲「│ │供賴東昇匯款,賴東昇因而陷於錯誤,於│ 證述(第49頁至第51│ │
│ │ 鑽石俱樂部」│ │同日下午5 時8 分匯出1,200 元至上開帳│ 頁) │ │
│ │ │ │戶,劉德正因此取得賴東昇所交付1,200 │3.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元,並以此換得虛擬遊戲點數1,500 點。│ 司協查函(第52頁)│ │
│ │ │ │ │4.交易清單(第16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100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25號卷 │ │
│ │ │ │ │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 │
│ │ │ │ │ (第24頁) │ │
├───┼───────┼───────┼──────────────────┼──────────┼─────────┤
│ 13 │1.詐騙時間: │1.告訴人 │劉德正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一、100 年度偵字第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 100 年7 月4 │ 李友軒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 11394號卷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 日上午9 時許│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向暱稱「小宋」│1.證人李友軒洪文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 (起訴書誤載│2.損失 │之李友軒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4,000 │ 、黃秀芬於於警詢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4) │ 為晚間9 時,│ 新臺幣4,000 │元之代價,出售500 萬虛擬遊戲金幣,致│ 證述(第5 頁至第15│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應予更正) │ 元 │李友軒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9 時2 分,│ 頁、第19頁至第20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將4,000 元匯入不知情洪文國於中華郵政│ ) │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2.遊戲平台: │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圓環郵局申設之700-00│2.交易明細表(第23頁│臺沒收。 │
│ │ 中華網龍股份│ │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劉德正再以03-3│ ) │ │
│ │ 有限公司經營│ │079068號電話,向不知情之洪文國提示上│3.中華郵政股股份有限│ │
│ │ 之網路遊戲「│ │揭匯款資訊,洪文國認買家已依約付款,│ 公司臺北郵局100 年│ │
│ │ 鑽石俱樂部」│ │遂於同日上午9 時8 分至同日上午9 時12│ 7 月21日北營字第 │ │
│ │ │ │分間,自其暱稱「小K 」帳號將400 萬虛│ 0000000000號函附帳│ │
│ │ │ │擬遊戲金幣轉入劉德正之暱稱「非常搶手│ 戶資料及資金流向明│ │
│ │ │ │」帳戶內,劉德正藉此取得李友軒所交付│ 細(第25頁至第33頁│ │
│ │ │ │4,000 元,並以此換得400 萬虛擬遊戲金│ ) │ │
│ │ │ │幣。 │4.通聯調閱查詢單(第│ │
│ │ │ │ │ 34頁至第40頁) │ │
│ │ │ │ │5.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協查函、玩家調閱│ │
│ │ │ │ │ 基本資料證明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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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