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248號
TYDM,102,審附民,248,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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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
附民原告  施秀美
送達代收人 張景茹
附民被告  卓宜昌
      卓加祥
      謝秋菊
上列被告因被告卓宜昌刑事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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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