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
附民原告 施秀美
送達代收人 張景茹
附民被告 卓宜昌
卓加祥
謝秋菊
上列被告因被告卓宜昌刑事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