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政(原名邱國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38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邱國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國政自民國(下同)98年6 月6 日起至100 年12月2 日止 ,受僱於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000 號,下稱志成公司)之桃園營業所擔任業務工作,負 責向志成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及辦理送貨、退貨事宜,為從 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99年10月中旬某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某篆刻行,利用某不知情之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 印章各1 枚(均未扣案),復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 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 所示各該客戶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 附表所示各該單據,虛偽登載同上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 表示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業已同意訂購該等貨品,致志 成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貨品予邱國 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邱國政收取貨品後,復冒用各該客 戶承辦人之名義,或蓋用上開偽造「馮家儀」之印章於附 表一編號廿、廿六、廿七、卅、卅一、卅三所示各該單據 ,或蓋用上開偽造「李金連」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單 據,或蓋用上開偽造「黃月雲」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二、十 七、廿一、廿二、廿五、廿九、卅五所示各該單據;或偽 造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署押於 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各該單據; 或盜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 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單據,或盜蓋如附表一編號卅四 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卅 四所示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經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
、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客戶簽收具領 ,再持交志成公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附 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 示客戶,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 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5 3,972 元之貨品;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 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所示 各該客戶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 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各該單據,虛偽 登載同上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表示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 客戶業已同意訂購該等貨品,致志成公司陷於錯誤,而交 付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貨品予邱國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 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 二所示價值共計176,407 元之貨品。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 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利用為附 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冒用客戶 承辦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署押於附 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由 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簽收具領,再持交志成公司以 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 客戶,以此方式將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價值共計48,7 91元之貨品侵占入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 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時間,利用 為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將持 有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價值共計103,326 元之貨品侵 占入己。
(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客戶欲 退回志成公司價值共計1,447,063 元之貨品,侵占入己;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 三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客戶欲退 回志成公司價值共計22,277元之貨品,侵占入己。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瓊宜、洪彩萍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及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復有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 業所員工資料表、業務侵占切結書、侵占貨物(款)明細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該 單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又翻稱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 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 站福利員張毓錚」之印並非其所盜蓋,而係客戶方面自行蓋 印,然此與上開事證相違且背反常情,是此部分所辯並非可 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 三至卅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 月雲」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按盜用印章,當然產生該 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吸收(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盜用附表一編號四所示 「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印章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 「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印章所產生之印文,依上 開說明,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被告盜用上開印章之行為 ,及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印章以之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七、廿至廿二、廿五至廿七 、廿九至卅一、卅三、卅五所示印文之行為,及偽造如附 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署押之行為, 均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又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各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 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單純觸犯詐欺取財罪,惟被 告此部分亦有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單據並 持以行使,故應仍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罪,而此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雖未據 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客戶之署 押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又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業務 侵占罪處斷。
(四)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三至編號七及附表三編號一、編號二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所謂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 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 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竟乘 擔任業務工作之便,以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文書之方式 詐取或侵占志成公司之貨品,不法所得達260 餘萬元,所 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 及其犯後尚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志成公司220 餘萬元,然 尚有含賠償金在內約100 餘萬元未清償(參告訴代理人於 本院102 年10月2 日審判程序中所述)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 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
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 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 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 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 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 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 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 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單據,業 經被告提出向志成公司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 告沒收,然於上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押,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 被告偽造「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之印章各 1 枚,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稱業已銷燬(見101 年度他 字第6038號卷第63頁),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 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盜用「龍岡副供站 供配員謝嘉英」及「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之印章 為真正之印章,所生之印文亦為真正,該印章、印文均不 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 、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之客戶未實際訂貨,被告佯以客戶訂貨為由,先行開立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或退發貨通知單,向告訴人詐取貨品後,復冒用客戶承辦人之名義,簽名或蓋章於告訴人之前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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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及數量 │詐取貨品價值│偽造印文、署│單據名稱│ 所犯法條 │ 主文欄 │
│ │ │ │ │ │押或盜用印章│ │ │ │
│ │ │ │ │ │之情形及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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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 60 組│ 6,06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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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186 組│ 18,18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30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含贈品│ │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6 組)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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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9年11月│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8,52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16日 │利總處內│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李│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金連」│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李金連」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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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9年11月│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罐│ 9,675 元│盜用「│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26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龍岡副│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岡副食品│ │ │ │供站供│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供應站 │ │ │ │配員謝│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嘉英」│ │ │ │壹日。 │
│ │ │ │ │ │ │印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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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9年11月│中山科學│白博士泡│120 組│ 12,12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院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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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6 組│ 9,675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6 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含贈品│ │ │ │貨通知單│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6 組)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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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廚│ 15 箱│ 9,120 元│無 │股份有限│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7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公司行車│、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 │ │ │ │作業日報│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表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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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240 罐│ 20,83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園分站 ├────┼───┤(起訴書誤載│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噴效蟑螞│120 罐│為13,270元)│」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藥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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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0 年3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24 盒│ 34,594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0日 │利總處內│電蚊香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滅飛液體│ 48 組│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蚊香液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噴效水性│240 罐│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噴效蟑螞│120 罐│ │ │ │ │ │ │
│ │ │ │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飛電片│ 60 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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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7日 │利總處僑│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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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4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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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3,473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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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園分站 │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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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利總處九│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龍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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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0 年4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 日 │園分站 │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某某」│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字跡│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凌亂無│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法辨識│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某某」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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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0 年4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72 組│ 13,896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1日 │利總處僑│蚊香電蚊│ │ │押「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香2 入組│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滅飛液電│ 36 個│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器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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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6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月雲」│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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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360 罐│ 22,68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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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0 年7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480 罐│ 23,04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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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 │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960 罐│ 59,405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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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4,554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內│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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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240 組│ 26,1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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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1440罐│ 89,107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8日 │利總處龍│藥 │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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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60 組│ 19,62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9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2 入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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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20 組│ 13,08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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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00 組│ 31,50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7日 │利總處桃│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2 入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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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5,3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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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100 年11│榮民之家│噴效蟑螞│480 罐│ 37,80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 日 │ │藥(起訴│ │ │押「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書誤載為│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吳」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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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240 組│ 24,56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5 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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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卅 │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組│ 18,42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1日 │利總處桃│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2 入 │ │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馮家儀」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卅一│100 年11│國防部福│噴效蟑螞│360 罐│ 41,940 元│偽刻印│貳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360 罐│ │家儀」│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馮家儀」署押貳枚│
│ │ │ │ │ │ │ │ │ │ │均沒收。 │
├──┼────┼────┼────┼───┼──────┼───┴──┼────┼──────┼─────────┤
│卅二│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00 組│ 30,705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21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壢供應站│2 入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卅三│100 年11│國防部福│噴效蟑螞│480 罐│ 43,080 元│偽刻印│貳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5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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