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129號
TYDM,102,審簡,129,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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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奕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緝字第53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邵奕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邵奕銘前㈠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 簡字第3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邵奕銘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本院以98年度簡上 字第11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 以99年度聲字第11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於9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接 續執行,在100 年1 月12日執行完畢。其於101 年9 月4 日 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汽車旅館內,向周莞舲借用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具(SAMSUNG 牌、IMEI號 碼:000000000000000 號,含SIM 卡1 張)使用後,竟旋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藉故以收訊不良為由, 將該行動電話攜走並離開現場,而以此方式將之侵吞入己。 復於翌(5 )日,另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盜用電 信設備通信犯意,接續以該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通信共計4 次,而以此 無線方式盜用該行動電話門號通信。嗣因周莞舲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邵奕銘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周莞舲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SAMSUNG 鴻邁科技有限公司成交單、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 000000通聯紀錄及基本資料查詢。
三、核被告邵奕銘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



及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罪。被告先後4 次盜用他人之電信設備通信,其各該次之行 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 接續犯,應僅成立ㄧ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為貪圖己利即先侵 占告訴人周莞舲之行動電話,嗣更盜用該門號撥打電話,所 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 ,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電信法第 5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及第2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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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