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124號
TYDM,102,審易,1124,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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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黃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2 年度審易第112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黃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黃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124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 具體理由,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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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