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2年度,30號
TYDM,102,壢交簡附民,30,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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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劉永康
被 告 范錫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546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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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