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35號
TYDM,102,侵訴,35,201310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正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02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8 月9 日收 受判決後,於同年8 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