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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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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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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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洲精準科技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4月12日│180,000元 │44605 │ │
│ │份有限公司劉智│風城分行 │ │ │ │ │
│ │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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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洲精準科技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4月13日│300,000元 │44608 │ │
│ │份有限公司劉智│風城分行 │ │ │ │ │
│ │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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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亞洲精準科技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4月13日│500,000元 │44609 │ │
│ │份有限公司劉智│風城分行 │ │ │ │ │
│ │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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