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03號
SCDV,102,除,203,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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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曾政衡
代 理 人 范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登載臺灣新生報第14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4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2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2 年9 月13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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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2年度除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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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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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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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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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