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黃志宏
訴 訟 代 理 人 楊益松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達治
被 告 李姵儀
李建輝
李慶福
李明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共 同複代理 人 吳郁楓
被 告 廖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