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陳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匡叡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無法查報,則查報被告鐵皮
越過共同壁界線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以自行查報之面
積,乘以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