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97號
SCDV,102,補,1097,201310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王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鵬飛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
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