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王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鵬飛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
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