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玲
被 告 莊雪玉即莊友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莊雪玉即莊友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