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71號
SCDV,102,補,1071,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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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馬景韻
法定代理人 馬德仁
法定代理人 徐嘉珠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荷蘭國際學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壹
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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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