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馬景韻
法定代理人 馬德仁
法定代理人 徐嘉珠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荷蘭國際學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壹
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