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55號
SCDV,102,補,1055,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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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蘇詠婕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秀娥、被告張秀
娥間因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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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