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蘇詠婕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秀娥、被告張秀
娥間因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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