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呂宗翰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原告呂宗翰與被告盧秋蟾間請求遷讓鐵皮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系爭土地上鐵皮屋之價值。
二、系爭兩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三、以前開鐵皮屋之價值,加上前開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系爭兩
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