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政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
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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