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37號
SCDV,102,補,1037,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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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郭兆檀即郭兆潭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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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