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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2年度,460號
SCDV,102,竹簡,460,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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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謝華洲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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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