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46號
SCDV,102,司拍,146,201310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相 對 人 莊璦萍
關 係 人 鄭幸峯
關 係 人 鄭滄浪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鄭幸峯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56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鄭幸峯邀同關係人 鄭滄浪為連帶保證人於101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3,800,0 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1年,自101年11 月29日起至102年11月29日止,以1個月為1 期,按期付息, 如未依約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關 係人鄭幸峯自102年4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80 0,000 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102年5月24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乙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 第7658號支付命令等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



2年9月16日及同月26日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