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 請 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登烽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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