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債 權 人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丞威科技有限公司、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二人)?
③債務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錫檳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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