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200號
SCDV,102,司促,10200,201310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債 權 人 李玟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美英呂金貴蕭智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葉美英呂金貴蕭智仁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