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40號
SCDM,102,智簡,40,201310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閰冀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閰冀民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閻冀民明知「周傳雄- 打擾愛情」之音樂著作,係種子音樂 有限公司(下稱種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23時25分許 ,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00 巷00號4 樓之住處內,以電腦 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利用電腦設備中之P2P 軟體(迅雷xunl ei),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周傳雄- 打 擾愛情」音樂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軟體上 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上開音樂著作。嗣於同日,為 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察覺,經通知種子公司委任之朱晉輝鑑 識,確認非經合法授權,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閻冀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朱晉輝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出具之閻冀民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鑑識及被侵害市值估算表、通聯調閱申請單明細 及P2P程式侵權蒐證報告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 重複製作;其所稱「公開傳輸」者,則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 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而言,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0款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 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 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參見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 權法第3 條立法說明)。查被告閻冀民以電腦設備中之P2 P 下載軟體(迅雷xunlei),自網路上下載「周傳雄- 打



擾愛情」音樂著作檔案,同時亦藉由該軟體同時將上開音 樂著作檔案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核其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將未獲授權之音樂檔案下載 重製至電腦,及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於重製後,他人得不斷 公開傳輸,是該公開傳輸之犯罪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 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 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二)爰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 樂著作,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智慧結晶,行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非以營利而為前開 犯行之犯罪手段、目的、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 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犯罪,或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 頁),且被告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表達歉意 ,告訴代理人亦表明願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見本院卷第 18頁背面),足認被告已深表悔悟,其經此偵、審教訓後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用啟自 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