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774號
SCDM,102,審易,774,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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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5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山係告訴人鍾金財之孫女婿,2 人 為直系姻親關係。被告林金山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5月23日10時許,趁告訴人鍾金財外 出之際,侵入告訴人鍾金財位於新竹市○○街000 巷00號住 處內,徒手竊取告訴人鍾金財所有白米4 包後離去。又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翌(24)日上午8 時許,與其妻洪 貝銀(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再度侵入告訴人鍾金財上開住處 ,竊取告訴人鍾金財所有電腦1 台後逃逸,將所竊之物變賣 款項花用。嗣告訴人鍾金財返家發覺遭竊,始報警處理而查 獲上情。因認被告上開2次行為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次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第29 章竊盜罪)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 法第324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者, 係刑法第29章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而 被告林金山係告訴人鍾金財之孫女婿,2 人為二親等直系姻 親一節,業據被告林金山、告訴人鍾金財、證人洪貝銀分別 陳明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5507號卷第19至20頁、第24至 25頁),且有渠等之年籍資料可資佐證,茲經告訴人鍾金財 於本院調解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於102 年10月15日具狀 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 卷足稽(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74號卷第11至12頁),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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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