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2年度,5號
SCDM,102,原附民,5,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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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彭秀茹
被 告 林忠傑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原易字第9 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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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