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02年度,3號
PCDA,102,聲,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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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士豪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趙紹廉(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 第8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合 計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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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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