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47號
PCDV,102,重訴,447,201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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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瓊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振雄
      許振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貳仟
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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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