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79號
PCDV,102,重訴,379,201310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林振陸 
      洪守隆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雯芳律師
被   告 呂曾錦花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