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 告 林振陸 洪守隆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雯芳律師被 告 呂曾錦花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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