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興、蔡正雄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1萬1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
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