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麗足
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黃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伍拾肆
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4,906
元,被告共占用面積357.8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
壹萬參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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