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06號
PCDV,102,訴,806,2013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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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蔡衍明 
      梁貽婷 
      陳世昌 
      王美萍 
      王己由 
      余靜  
      王志宏 
      陳俊雄 
      李坤建 
      陳國華 
      藍仁智 
      林家群 
      陳怡妏 
      蘇瑋璇 
      張立勳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 
被   告 郭良傑 
      吳政峯 
      王慧瑛 
      王文玲 
      謝進盛 
      何祥裕 
      王文玲 
被   告 徵信人員-機車車牌GBX-958女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卯○○、戊○○、酉○○、己○○、乙○○(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均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一)報社媒體記者等藉徵信人員監視徵信原告,將所得的任何 成果交由各報社記者人員合成杜撰刊登報道題材,親友、



鄰居……等等,全成了合成杜撰報導題才,中國時報等報 社媒體記者派人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法侵入原告的 家(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翻拍所有衣物,資料、通訊錄 …等,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及養母○○○的肖像等資訊 合成杜撰刊載於報、串連原告的親友干擾原告的人際體系 和人權生活等,目的是為了將監視竊聽徵信原告所得的一 切資料訊息肖像和行為…等,提供給各報社、各出版社、 編劇群等作為作家編劇靈感創作題材來源,有一個看 圖說故事的對象來取材創作,可能是原告的幾位文筆很好 的同學藉由她們在各報社、出版社投稿刊文的接觸管道有 手段的陷害原告,將原告提供給媒體記者作家編劇等作為 他們尋求創作靈感的對象,並且成為拉攏強大加群體效應 團的強大力量和需要的攻擊霸凌對象。原告依被告所為之 以下報導事證,對記者提出侵害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 、人格權、自由權等侵權告訴:
1、被告○○○、辰○○、丁○○等人為派徵信者不法侵入原 告家中翻拍原告所有的衣物、資料,據以杜撰報導,被告 將原告與養母○○○之五官肖像合成杜撰,並以仿效原告 衣服、居家服背心、廚房圍裙及養母穿戴的帽子搭配作仿 效合成,原告的廚房只在家裡烹煮食物才穿,不曾將廚房 圍裙穿出自家門口,是被告○○○、辰○○、丁○○等人 派人非法侵入原告家翻拍戶籍資料,且知悉○○○為原告 改名前之名字,惡意取其「○」字及「○○」,「○○」 的諧音及中英字母拼音諧音據以合成杜撰報載合成人物姓 名為○○○,被告並根據不法徵信原告家人在慈濟醫院看 診的訊息作成報導,以原告養母○○○的環保志願服務記 錄冊據以作成志工清垃圾撿到14萬金飾報導,對照「100- 1-7 中國時報A8陸各地相繼漲工資台商叫苦」報導合成跟 監者的鴨舌帽、原告母親和原告五官、衣物,將原告和其 母親的肖像合成雙手持「2011我的新年願望--能漲工資」 的文紙,被告有故意惡意連番合成消遣諷弄嘲辱原告和家 人家境不富有的用意,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 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 8 條規定,被告○○○、辰○○、丁○○負連帶賠償責任 。
2、被告甲○○、辰○○、庚○等人派徵信者侵入原告養母, ○○○放置家中的代書資料據以作的杜撰報導,並搭配原 告與養母○○○之陳姓及原告養母配偶○○○之劉姓,據 以編排杜撰報導人物姓名○○○向曾姓女子借錢105 次共 新臺幣(下同)800 多萬之報導,然查陳即同曾的諧音,



是以被告等人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 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 告甲○○、辰○○、庚○負連帶賠償責任。
3、被告戊○○將報社記者互通原告之徵信資料,合成杜撰報 導,不法徵信侵宅翻拍原告衣物資料通訊錄等滲透串連原 告之親戚○○○的二女兒配合合成杜撰消遣欺侮原告,將 原告肖像合成,就其姓氏「陳」杜撰報導成弱勢生撿到四 千多元的皮夾,失主是九歲的○○○,不法串連原告親友 以杜撰報導惡搞嘲諷欺伍原告家境不富裕及侵宅串連親友 等合作惡搞消遣嘲諷欺侮原告之故意,是以被告戊○○不 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 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
4、被告乙○○、酉○○將原告肖像合成杜撰報導為開車撞死 女友○○○的學生○○,且將100 年4 月7 日聯合報A11 弱勢生檢皮夾的人物合成原告和其親戚○○○,且二篇報 導的合成原告之肖像相仿,被告等人以原告之肖像合成報 導「100 年4 月7 日聯合報女友別戀,來回輾斃妒男無期 刑」是以被告乙○○、酉○○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 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 188 條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5、被告卯○○、辰○○、庚○將「100 年4 月7 日聯合報女 友別戀,來回輾斃妒男無期刑」將原告肖像合成杜撰報導 為開車撞死女友○○○的學生○○,而被告報導「100 年 4 月7 日中國時報A10 分手崩潰追撞女友輾斃前女友判無 期」輔助擴散侵權行為為杜撰報導,被告顯然有故意幫助 擴散侵權行為杜撰報導,是以被告卯○○、辰○○、庚○ 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 、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 任。
6、被告丙○○、辰○○、丁○○根據不法徵信侵害翻拍原告 家中通訊錄等資料作成杜撰報導,根據徵信原告姐姐○○ ○配偶涉及為人作保之訴訟案搭配其姓名「○○」,據以 杜撰報導,原告之親人被徵信,乃因不法徵信原告其家人 ,尤其是與原告及其家人有接觸往來親友必然受到徵信以 掌控原告之隱私一切訊息,且同天中國時報記者對原告之 侵權行為杜撰報導多篇,被告丙○○、辰○○、丁○○等 人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第19 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應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




7、被告午○○、辰○○、庚○以原告姓名杜撰報導取名○○ ○專以○○、○○、○○女性化匿稱滲透女性網站,並佯 裝星探要少女裸照並性侵,其中○和○同為諧音,同天報 紙多筆侵權行為報導,據其影射原告姓名杜撰報導,是以 被告午○○、辰○○、庚○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 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 8條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8、被告己○○以原告姓名杜撰報導取名○○○專以○○、○ ○、○○女性化匿稱滲透女性網站,並佯裝星探要少女裸 照並性侵,其中○和○同為諧音,同天報紙多筆侵權行為 報導,據其姓名杜撰報導中國時報A10 佯裝星探要少女裸 照並性侵,分明侮辱原告,是以被告己○○不法侵害原告 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 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9、被告壬○○、未○○、戌○○根據不法徵信侵入原告家翻 拍搜查據以杜撰報導,不法跟監徵信侵宅翻拍攝錄仿效原 告專著及致理商專畢業紀念冊上原告穿著,據以仿效合成 杜撰報導原告為私立元培科大女助理教授○○○喝掛,是 以被告壬○○、未○○、戌○○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 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 第188 條規定,被告等人應負賠償責任。
10、被告辛○○、癸○○、巳○○不法徵信跟監原告之肖像摘 取原告之肖像合成杜撰報導為領角鴞傷落於新北市瑞芳區 網咖外,瑞芳警分局子○○擔心牠遭狗啃食,急忙將它回 分局安置,以合成杜撰報導取名子○○之諧音及中英字母 字首拼音影射原告之姓名;又被告亥○○在100 年1 月7 日中國時報C2韻律舞蹈課啟智生如春蠶破繭將原告之肖像 合成杜撰報導為啟智生跳韻律舞,又刻意將唐式兒童報導 置於原告合成肖像杜撰報導上方,被告○○○、癸○○、 巳○○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 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等人 應負賠償責任。
11、被告丑○○、徵信人員提供資料給記者作家編劇等杜撰原 告母親是視障者而為影射之報導,又不法徵信者之所以知 原告母親是視障是以侵宅搜查翻拍原告戶籍等資料及不法 跟監徵信原告徵信手段,是以被告丑○○、徵信人員不法 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 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等人應負賠償責 任。
12、又中國時報記者對原告不法徵信侵宅連續侵權,其中國時



報代表人即為申○○,是以上開被告等人已侵害原告之自 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第18 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二)並聲明:
1、被告寅○○應給付原告2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辰○○應給付原告33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被告丁○○應給付原告26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被告甲○○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5、被告庚○應給付原告12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6、被告戊○○應給付原告2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7、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8、被告酉○○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9、被告卯○○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0、被告丙○○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1、被告午○○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2、被告己○○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3、被告壬○○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4、被告未○○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5、被告戌○○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6、被告辛○○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7、被告癸○○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8、被告巳○○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9、被告亥○○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0、被告丑○○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1、被告徵信人員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2、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申○○、寅○○、辰○○、丁○○、甲○○、庚○、 丙○○、午○○、壬○○、未○○、戌○○、癸○○、巳 ○○、亥○○、丑○○等人共同抗辯:本件原告雖指稱被 告等人侵害其肖像權等云云,惟查被告等人之各篇相關報 導內容均與原告無涉,原告既然與被告等人之報導無關, 被告等人即不可能因該相關報導而有侵害原告之事實,原 告請求被告等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純係原告本身之 誤解,全屬原告自己之主觀想像,被告等均否認原告指稱 之各項侵權行為事實,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項負舉證責任 以證明其確實存在。被告等人相關報導均與原告無涉,顯 無原告指稱被告涉侵權行為事項。茲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 原告肖像權之報導部分,所刊登之相關照片並非原告本人 ,自與原告無關更無侵害原告肖像權之事實論述如下: 1、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8版由被告寅○○報導「志工清 垃圾撿到14萬金飾」之新聞(該版責任主編為被告辰○○ 、編輯為被告丁○○),配合該報導所刊登由被告寅○○ 拍攝之照片,該照片之人物顯非原告本人或原告所稱為其 養母○○○,該報導內容及相關照片均與原告無關。 2、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10 版刊登被告甲○ ○報導「借款百次逾半謊被判58個詐欺罪」之新聞(該版 責任主編為被告辰○○、編輯為被告庚○),其中報導之 對象為○○○,亦顯係非原告本人,原告就此部分純係出 於原告之誤解。
3、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10 版刊登被告卯○ ○報導「分手崩潰追撞輾斃前女友判無期」之新聞(該版 責任主編為被告辰○○、編輯為被告庚○),其中報導之 對象為○○,亦顯係非原告本人,原告就此部分純係出於 原告之誤解。
4、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8版由被告丙○○報導「殺死2 女子竟躲過25年追訴期」之新聞(該版責任主編為被告辰 ○○、編輯為被告丁○○),其中報導之對象為男子○○



○及其女友○○○、○○○、○○○等人,顯非原告本人 或原告所稱為其姊姊○○○,該報導內容均與原告無關。 5、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10 版刊登被告午○ ○報導「佯裝星探要少女裸照並性侵重判34年」之新聞, 該報導中所稱,○○○、「○○」、「○○」、「○○」 等人,亦顯係非原告本人,報導內容全與原告無涉,此部 分純係出於原告之誤解。
6、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10日A9版刊登被告壬○○ 報導「女教授喝掛趴馬桶嘔吐噎死」之新聞(該版責任主 編為被告未○○、編輯為被告戌○○),相關私立元培科 技大學女教授○○○之照片係翻攝自元培科技大學之網頁 ,並非翻拍或仿效原告畢業紀念冊上之穿著,完全與原告 無關。
7、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13日C2版(該版責任主編 為被告癸○○、編輯為被告巳○○)刊登被告亥○○報導 「感恩義賣幫助唐氏兒」及被告○○○報導「領角鴞落難 女警伸援手」之新聞,該報導內容亦未提及原告本人,該 女警子○○之照片係警方提供,完全與原告無關。原告就 此部分純係出於原告自己之誤解。
8、就原告指稱中國時報100 年4 月9 日A8版刊登被告丑○○ 報導「○○媽媽不放棄偏差生女」之新聞(該版責任主編 為被告○○○、編輯為被告○○○),相關○○○之照片 係丑○○在採訪新聞時所拍攝,完全與原告無關。 9、被告申○○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雖是該公司之負責人,惟其並未實際參與中國時報新 聞之採訪或編輯事務,中國時報各個版面之相關新聞編輯 與報導記者均各有負責之事項,各版新聞記者及編輯也都 有署名以示負責,本件各相關報導及照片均與原告無關, 原告對各篇相關報導之記者或編輯等被告均無損害賠償請 求權可言,則原告對於公司負責人申○○也無損害賠償請 求權可言,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二)被告辛○○則以:提供隨身碟一份,內容是100 年4 月12 日瑞芳分局新聞發言人提供記者的新聞媒體資料,包括照 片及文字檔的新聞公關稿,總共照片有5 張,刊登出來是 編號001 這張。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稱乃同報社同名同姓之同事,非 本件當事人。
(四)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書狀略以:伊不認識原告。伊 係根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及台南高分院 99年度重上更㈠第168 號判決內容,撰寫原告指述侵權的 報導。伊是文字記者,當天刊登的照片,非伊提供。原告 也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照片為合成,其肖像權、隱私等 人格權受侵害。且原告所提賠償金額流於空泛,欠缺證明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卯○○、戊○○、酉○○、己○○等人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查原告前揭主張,固據原告提出○○○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光 碟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 頁、第158 至166 頁),然 被告等人均否認上開文字報導或照片,與本件原告有何關連 。是以,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構成侵權行為是否 有據,分述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 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 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 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 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 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 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 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 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裁判可參)。(二)原告主張「報社煤體記者派人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 法侵入原告的家(新北市○○區○○街)翻拍所有衣物, 資料、通訊錄…」云云,僅提出其住家信箱、鐵門窗、大 門等疑似被破壞痕跡之光碟影像為證(資料附於光碟內) ,並無法證明確有如其所主張的「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 」、「非法入侵住家翻拍衣物、資料、通訊錄」等事實存 在。
(三)原告主張被告等「未經同意,將我的肖像等資訊合成杜撰 刊載於報」云云,然經本院核對原告本人及原告提出之光 碟影像內之各則新聞報導內容所刊人物照片並非相同,且 文字部分之敘述部分也與原告無關,且有被告申○○等人 提出之中國時報100 年4 月7 日A8、A10 版,100 年4 月 10日A9 版 、100 年4 月13日C2版、100 年4 月9 日A8版



等本件相關新聞報導內容影本各乙件等為證(見本院卷第 86至99頁),故原告主張係被告將原告之照片合成而杜撰 報導,並且根據原告的背景刊登成新聞內所刊登人物一節 ,自難認定為真實。
(四)又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等人有其所主張的「非法入侵住家 翻拍衣物、資料、通訊錄」等事實存在,自無法認定被告 等人有將原告家中通訊錄原告及養母○○○等人之照片合 成而杜撰報導之事實存在。再經本院比對原告提出之光碟 影像內相關照片,與各則新聞報導內所刊人物照片並非相 同,且此部分用語或照片部分,均無法推論出與原告有何 關連,尚難僅憑原告主觀之臆測,而認定被告等人構成侵 權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也無法採信。
(五)另原告主張被告辛○○、癸○○、巳○○不法徵信跟監原 告之肖像摘取原告之肖像合成杜撰報導為領角鴞傷落於新 北市瑞芳區網咖外,瑞芳警分局子○○擔心牠遭狗啃食, 急忙將它回分局安置,以合成杜撰報導取名子○○之諧音 及中英字母字首拼音影射原告之姓名等情,為被告辛○○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據提出隨身碟1 份,經本 院列印其中內容,包括報載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第168 、169 頁),並無影射原告姓名之情,且經證人子○○到 庭結證稱並無原告所指上情(見本院102 年10月1 日言詞 辯論筆錄),是原告此部分所述,即乏所據。
(六)至於原告主張關於其養母○○○遭合成照片杜撰報導,權 利受到侵害之事情,業經被告否認,且原告也無法舉證證 明屬實,是否真實,尚非無疑。何況,此部分事實亦與原 告無關,原告並無法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前揭主張均為被告等人所否認,本院審酌後 認定原告僅憑主觀之臆測認定被告等人構成侵權行為,其主 張恐有不實。又原告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積極舉證以 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均不可採。是以,原告依據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等人如聲明欄 所述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至原告提告徵信人員-機車車牌GBX-958 某女性:惟按當事 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上述徵信人員本 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於10 2 年5 月10日命其於5 日內補正復未補正,原告嗣於102 年 6 月10日復具狀稱姓名為○○○,惟仍須確認(見本院卷第



10 1頁),嗣又稱此部分GBX-958 徵信人員請本院暫不處理 (見本院卷第131 頁),則原告此部分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至於原 告請求傳訊證人○○○、○○○及相關報導所涉及之人物等 人,因經比對光碟影像與相關報導人物相片後並不相符,即 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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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