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4號
PCDV,102,訴,494,2013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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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蕭山河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弄2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被 上 訴人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23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業於102年10 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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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