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97號
PCDV,102,訴,2497,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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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97號
原   告 邱千凱
被   告 麗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至嘉
被   告 董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 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40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2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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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