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73號
原 告 蔡萬傳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加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哲
蔡坤選
呂傳正
翁世銘
王柏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加昱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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