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給付票款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7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竣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婷喻以本件 所爭之據,業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現檢 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57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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