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交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79號
PCDV,102,訴,2379,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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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范姜益園
被   告 魏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務交接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第2 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立即辦理竹城日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職務交接,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 萬元)加計十分之一,即
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然原告
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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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