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94號
PCDV,102,訴,2294,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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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94號
原   告 阮清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粘錫文
      粘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告登記,應為塗銷。」部分之訴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及同法第1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被 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 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此有 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 號判例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關於被 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即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000 地 號土地所為之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之訴,就上開請求塗 銷不動產預告登記部分,原告阮清草係本於所有人之地位, 行使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而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 屬於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就 該部分之訴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此部分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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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