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79號
PCDV,102,訴,1579,2013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李菊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白進華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丞
      陳玉衡
      沈靖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月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智公司)之 負責人,平日負責駕車外出聯絡拜訪客戶、招攬業務,係 以駕駛工作為其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中 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北 上拜訪客戶,途中沿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往重陽路3 段5 巷方向行駛,行至力行路與重陽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 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 輛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 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於上開路 口迴轉,不慎撞擊適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原告,致原告 因而受有左內外踝閉鎖性粉碎性骨折、膝部著骨點病變、 大腿挫傷、左踝閉鎖性脫臼等傷害。
(二)查原告係受害人,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導致身體健康嚴重損 害,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之規 定,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及數額如下:
1、財產上損失部分:
⑴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⑵工作上損失:
原告每月薪資約43,900元,因被告之過失傷害,醫師囑言



需長期休養,原告傷勢嚴重預期需有2 年休養,據此應有 薪資1,053,600 元無法預期收入。
⑶看護費用:
看護費用每日1,900 元計算,2年期間約1,387,000 元。 ⑷醫院看診必要費用(車資、停車費):22,000元。 2、非財產上損失部分:
原告因本件事件而遭受左內外踝閉鎖性粉碎性骨折、原發 性局部骨關節病、大腿挫傷、膝部著骨點病變、左踝閉鎖 性脫臼、泌尿道感染等傷害,每思及痛苦之處即傷心欲絕 ,所受之心理創傷難以彌補,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萬 元。
3、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共計4,462,600 元。(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62,6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開情詞置辯:被告為高職肄業,目前為印刷廠之 負責人,惟只是掛名目前已退休,有沒有不動產及存款並不 確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建智公司之負責人,平日負責駕車外出聯絡 拜訪客戶、招攬業務,係以駕駛工作為其附隨業務之人,於 100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貨車北上拜訪客戶,途中沿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往重陽 路3段5巷方向行駛,行至力行路與重陽路口時,本應注意汽 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 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 輛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 ,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於上開路口迴轉, 不慎撞擊適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左 內外踝閉鎖性粉碎性骨折、膝部著骨點病變、大腿挫傷、左 踝閉鎖性脫臼等傷害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影本1件附於刑事卷可稽,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而 被告因此過失傷害之行為,並經本院刑事庭認被告犯業務過 失傷害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本院101年度交易字 第1063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依法應負 過失責任,洵堪認定。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因駕車過失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則揆之前開 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 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一)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而支出醫療費用100萬元等語,惟 未據提出任何醫療費用單據為證,而原告既主張僅就前往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進行診治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為請求,則 經本院向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函詢有關原告因本件事故前往 該院就診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為何,該院所函覆之醫療費用 證明書其上原告所支出自負額共計為249,401元,此有新 北市立聯合醫院102年9月6日新北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檢附醫療費用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至 45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支出249,401元之醫療費用, 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二)工作上損失: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約43,900元,因被告之過失傷害,醫 師囑言需長期休養,原告傷勢嚴重預期需有2年休養,據 此應有薪資1,053,600元無法預期收入等語,惟查,原告 為31年8月17日生,於事故發生時係69歲,已逾勞動基準 法所定65歲之退休年齡,而原告亦自陳於事故發生時已無 工作等語明確(見本院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屬無據,礙難准許。
(三)看護費用:
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支出看護費用每日1,900元計算,2年 期間約1,387,000元等語,而查,原告就所支出之看護費 用,並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惟依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函覆 之結果,原告受傷後恢復情況不佳,疼痛無法站立,無法 自主行動,須專人照顧,後因持續同側肢體無力,無法自 理生活,故有聘請長期看護之必要等語,此有新北市立聯 合醫院102年9月6日新北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醫療費用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頁),是本 院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以 每日看護費用1,200元計算,故原告請求上開生活不便需 人照顧期間之看護費用,共計876,000元(1,200元×365 天×2年=876,000)之部分,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 ,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醫院看診必要費用(車資、停車費):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而支出醫院看診必要費用車資、停 車費22,000元等語,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 查其確實有支出車資、停車費之情事,則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尚乏依據,無從准許。
(五)非財產上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因本件事件而遭受左內外踝閉鎖性粉碎性骨折、 原發性局部骨關節病、大腿挫傷、膝部著骨點病變、左踝 閉鎖性脫臼、泌尿道感染等傷害,每思及痛苦之處即傷心 欲絕,所受之心理創傷難以彌補,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等語,則查,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左內外踝閉鎖 性粉碎性骨折、膝部著骨點病變、大腿挫傷、左踝閉鎖性 脫臼等傷害,堪認精神上確實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係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按 「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院斟酌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近70歲 ,為國中補校畢業,名下有不動產,被告為高職肄業,與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原告請求慰 撫金賠償10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0萬元,方屬公 允,是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六)綜上,原告因本件車禍共計受有1,325,401元之損害(計 算式:醫療費用249,401元+看護費876,000元+精神慰撫 金200,000元=1,325,401元)。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25,401元及自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2月21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1頁


參考資料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