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鍾宏奇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被 告 蘇志有
江大成
蘇家慧(原名蘇秀玲)
蘇秀華
江秀蘭
兼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蘇志秦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