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75號
PCDV,102,訴,1275,201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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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鍾宏奇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被   告 蘇志有 
      江大成 
      蘇家慧(原名蘇秀玲)
      蘇秀華 
      江秀蘭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蘇志秦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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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