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謝碧雲
呂禮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平進因102年度訴字第1151號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7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