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01號
PCDV,102,訴,1101,2013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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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游晏慈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上訴人  姚世新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
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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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