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游晏慈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上訴人 姚世新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
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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