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617號
PCDV,102,補,3617,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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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羅宏昌羅振昌、羅玉
  嬌、羅玉枝羅玉雲吳戊妹羅清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羅宏昌羅振昌羅玉嬌羅玉枝羅玉雲吳戊妹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貳仟玖佰
  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貳佰陸
  拾壹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6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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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