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615號
PCDV,102,補,361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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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5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   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上列原告因請求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
陸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捌佰玖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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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