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551號
PCDV,102,補,3551,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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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51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澤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
  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玖佰壹
  拾肆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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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