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51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澤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
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玖佰壹
拾肆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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