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5號
原 告 伸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 撒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 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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